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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时间:2024-10-23 10:04:19    点击量: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2023年8月30日州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经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

**条 为了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家畜家禽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家畜家禽防疫监督管理,以及病死家畜家禽、病害家畜家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与家畜家禽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法规对家畜家禽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进出境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是指《**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列入的猪、牛、羊、马、驴、鸡、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以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产品,是指家畜家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家畜家禽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家畜家禽疫病),除**《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公布的病种外,还包括甘南州地方常见家畜家禽传染病病种。

第四条 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家畜家禽疫病防治规划,推进家畜家禽防疫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家畜家禽防疫体系,加强乡(镇)家畜家禽防疫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备与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防疫人员和官方兽医,落实家畜家禽疫病防控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落实本辖区内家畜家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家畜家禽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家禽防疫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畜家禽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林业和草原、粮食和储备、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家畜家禽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家畜家禽疫病防控计划,以及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实施方案;承担家畜家禽疫病检测监测、诊断处置、疫情报告、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家畜家禽疫病免疫、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评估。

自治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畜家禽防疫的监督,指导检疫证、章、标志及检疫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家畜家禽及家畜家禽产品的检疫,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特定区域派驻动物监督机构或官方兽医。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承担辖区内家畜家禽防疫和引进家畜家禽落地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动物检疫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家畜家禽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家畜家禽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净化、消灭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二)家畜家禽防疫基础设施及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

(三)家畜家禽防疫执法经费;

(四)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检疫、检测经费;

(五)病死家畜家禽以及病害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

(六)指定通道和家畜家禽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

(七)家畜家禽检疫证、章、标志工本费;

(八)兽医质量抽检和家畜家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经费;

(九)乡村兽医、职业兽医培训经费;

(十)其他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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